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火车站站前东路D03房。
法定代表人谌忠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直通车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167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