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21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臻,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火车站站前东路D03房。
法定代表人:谌忠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七组。
负责人:谌忠诚,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罗继续,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与被告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交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第三人罗继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飞
代理书记员 杨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