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3331号之二
原告:廊坊浩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工业园四纬道**。
法定代表人:桑红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公司经理。
廊坊浩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光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浩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浩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立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佳颖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