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辰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镇灰汤村迎宾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财,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辰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辰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2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