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3执592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宜宾通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齐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齐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宜宾市南溪区第二中学校食堂建设工程,而享有工程款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齐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宜宾市南溪区第二中学校食堂建设工程而享有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2200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庆
书记员 杨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