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7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丰泰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镇蟠光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AUY50D。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新开发区五里华庭2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2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尧建影申请***、高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7201.14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6758.01元。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 禄 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