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

鹤山市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7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丰泰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桃源镇蟠光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AUY50D。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溪县秀谷镇新开发区五里华庭2栋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27民初20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尧建影申请***、高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7201.14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6758.01元。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   禄   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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