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锦之材沙石材料经营部、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7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锦之材沙石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芦湾村下湾东街80号自编D0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688531140C。 被执行人:***,住***秀谷西大道225号,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锦之材沙石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利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7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00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3元,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   禄   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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