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