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7599号
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3MA5MXC1B5B。
负责人:林文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光盛,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8102187G。
法定代表人:王青梅,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码:91450502MASN0071X7。
负责人:钱型泉,总经理。
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2元,减半收取3611元,由原告合浦雄心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北海福成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梅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祥杰
书 记 员 杨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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