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483号
原告:商丘市正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正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正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49元,由原告商丘市正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