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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某某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第五中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2民初3106号
原告:蚌埠***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小区4号楼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4J0X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第五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8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第五中学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第五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751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