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0706号
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胡连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男,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洪旺
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