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惠谷、红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670160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批缓交上诉费至本院二审案件开庭前,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定于2018年1月17日下午15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学林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