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50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业园产业园2号楼第4层,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307034.82元,承担执行费15470.0元。本院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江西新特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502执1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丁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