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377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第4层,注册号:36010021002099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长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