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654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创意产业园2号楼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0209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