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363号
原告:巢湖尧舜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东方新世界21号楼1411室。
被告: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尚家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巢湖尧舜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尧舜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尧舜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巢湖尧舜牡丹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段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