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鑫业普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7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尚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长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鑫业普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孙家集街道胡营二村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刚,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鑫业普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0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铁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书记员  唐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