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705号
申请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尚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8396164X3。
被申请人:**市鑫业普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孙家集街道胡营二村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DAQ66J。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鑫业普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标的可实施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