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良田致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寿光市良田致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健康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州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良田致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6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