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永晴环保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145号
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冬冬,男,1991年5月20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霞路12号1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湖北路蓝山CBD3427。
法定代表人: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397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397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希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