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4日经本院作出(2021)苏039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了确认:一、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265000元、解除合同损失225121元,共计5490121元。上述款项,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的每月25日前分别支付410000元,余款480121元于2022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如果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徐州**环节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及利息(以剩余未付款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LPR三倍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0230元,调解减半收取25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15元,由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55202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其余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执行人成都瑞通城市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和被执行人解飞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果,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