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39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垫付款400万元。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承担。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经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互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91民初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