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民市易山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3928号 申请人:新民市易山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民市站前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北延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民市易山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辽0181民初39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6021********内资金或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437138.66元。冻结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因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已经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撤诉,因案件所作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6021********内资金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徐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