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2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市某1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6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39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对其上诉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4557.62元,减半收取2278.81元,由上诉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