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与徐州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346号
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徐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徐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于202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正当处分,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负担(原告奉节县某汽车修理厂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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