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位学猛与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851-1号
原告位学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被告*洪国,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东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学猛诉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洪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位学猛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洪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位学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学猛撤回对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洪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位学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