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居民委员会与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814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鲁0591执74号案件中的执行款478万元,并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鲁0591执74号案件中的折价或拍卖价款(执行款)4780000元。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