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599号
原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沿街商铺1号。
法定代表人:纪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