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603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职务:书记。
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东营金立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