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谷铁泉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0民初970号之一
原告:谷**,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谷**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谷**交纳13500元,按谷**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77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谷**负担。
审判长温晓叶
人民陪审员何萍
人民陪审员葛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