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谷铁泉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0民初970号
原告:谷铁泉,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局直新天地商业住宅**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铁泉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温晓叶
人民陪审员何萍
人民陪审员葛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