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7民初150号
原告: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经营者:于淑艳,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销处职工。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科洛小区4号厢房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
原告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由碾子山区龙庆钢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