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3民初1206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市科洛小区4号厢房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兆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