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3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三楼(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多家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其余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及该公司所在地的金茂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且已负债累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对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截至2019年12月27日,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共计133796.84元,其中含租金126667元,受理费1229元,申请执行费1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00.84元(以1266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9年6月25日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