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68号
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罗圣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霞,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棚,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谷米。
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1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134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134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