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6658号
原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康桥尚都1栋2单元1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隆杰,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谷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14日原告****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米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彩云
书 记 员 彭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