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1民初4634号
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舂陵江镇横塘村弯得联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桂阳县。
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办公楼三楼(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仙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巨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桂阳县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 优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