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特487号 申请人: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与被申请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源泉公司称,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20号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一、源泉公司与梦网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订立了《以租代购协议》,梦网公司作为出售、出租方,其提供了《关于执行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的和解协议》,称其已拥有对租、售标的工厂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以至***在审理中认为其有权处分。而客观上,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清楚地表明:1.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等仍然只是被鞍山市中院**,所有权人是登峰公司而并非是梦网公司,即梦网公司并非是双方租售标的的工厂的所有权人。2.梦网公司于2022年5月有了该证据后隐瞒没向***提供,至***在2022年7月开庭,2022年12月作出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决。由以上可见,梦网公司隐瞒执行裁定书的行为完全符合“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规定,因此依法应撤销仲裁裁决。 二、源泉公司与梦网公司就租、售标的工厂共订立了两份合同及协议,一份是2016年3月17日订立的《以租代购协议》,该协议当事人只有源泉公司及梦网公司双方,并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又于2016年5月签订了经公证的《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明确了订立三方协议的目的就是完善《以租代购协议》,在协议中增加了另一***公司,该协议进一步约定了标的工厂的移交、过户都是由登峰公司履行,并由该公司直接收取部分价款,即登峰公司已是《以租代购协议》的实际参与者、实际履行者,其是否履行《三方协议》对《以租代购协议》的成立、合法性、履行后果均有重大影响。而客观上登峰公司并未履行先行过户的义务,其对《以租代购协议》未能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审中,源泉公司提出增加登峰公司为当事人被拒绝,其理由是《三方协议》中没有仲裁条款,故没有追加。1.***没有依法追加当事人,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仲裁程序;2.本案中以租代购行为的当事人是三方,其中,源泉公司与梦网公司之间两方协议中有仲裁条款在前,三方协议中无仲裁条款在后,因此应认定双方无仲裁条款。 三、本案在实体部分有重大错误。首先,***不顾双方(实则三方)全部三份书面证据《以租代购协议》《三方协议》《***》均一再证明双方约定先将标的工厂过户到源泉公司名下,源泉公司再交纳余下租金,证明双方履行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源泉公司不应支付租金。其次,梦网公司从未真正的办理标的工厂的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只是口头承诺,梦网公司显然没有履行协议的诚意及能力,而源泉公司之所以交纳300万元前期租金,并愿以每年900万元天价租金租赁,这是含有购买价款的,而现***却只审租赁而不审售卖显然是错误的,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源泉公司仍有权不付租金。综上所述,贸仲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20号裁决中,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遗漏当事人)且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在应用实体法律上严重错误。因此,案涉裁决严重损害源泉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撤销。 梦网公司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希望人民法院驳回源泉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贸仲在裁决书中就案涉标的工厂仍在登峰公司名下,梦网公司未取得所有权进行了查明,梦网公司不存在隐瞒标的物现状的情况。裁决书认定梦网公司对标的工程未过户负有责任,并驳回了梦网公司部分租金的请求。《以租代购协议》和《三方协议》是两份独立的协议,梦网公司依据《以租代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贸仲也是依据该仲裁条款受理的。不同意源泉公司提出的遗漏当事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梦网公司依据《以租代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申请仲裁,贸仲受理该案,案件编号为DS20202386。仲裁案件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2016年3月17日梦网公司(原名称为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源泉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协议》约定,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016年5月20日,甲***公司、洁净煤公司,乙方梦网公司,丙方源泉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就标的工厂过户、租金支付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该三方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协议。 贸仲于2022年12月30日在北京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20号裁决,其中***论述如下:2022年10月27日,仲裁员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关于源泉公司、***在其庭后代理意见中提出追加案外人登峰公司和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煤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申请,鉴于以上两公司并非案涉仲裁协议的签署方,不受本案仲裁条款的约束,且梦网公司回复不同意追加其为当事人,***经审理亦不认为追加确有必要。故,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申请……首先,梦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标的工厂所涉不动产的物权。其次,梦网公司未取得标的工厂的物权不影响《以租代购协议》的效力。基于区分原则,无权处分的行为因为没有所有权不发生物权变动;同时,因《以租代购协议》约定的负担行为本身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协议本身应属有效。考虑到《以租代购协议》订立时,源泉公司对于梦网公司未取得标的工厂无权的情况应属明知,***认为,源泉公司据此主张梦网公司违约于事实不符……梦网公司具有尽快促成标的工程具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转移登记的默示义务,如完成标的工厂过户登记、解除标的工厂涉及的抵押、**等…… 另查,2022年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梦网公司与登峰公司、贵州新枫煤业有限公司、**、**、**、***、***、**、**、洁净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中,暂不需要处理,名下土地等财产被我院**。”该裁定书于2022年8月26日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源泉公司以梦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仲裁程序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没有有效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实体存在错误四个方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关于梦网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本案中,源泉公司主张梦网公司隐瞒了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可证明梦网公司并非涉案工厂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且未完成过户的原因是梦网公司申请法院对标的工厂的**,故梦网公司为主要过错方。本院注意到,本案仲裁裁决系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该裁定书于2022年8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已公开,故该证据并非梦网公司单独掌握,且***在裁决书中已查明梦网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标的工厂所涉不动产的物权,梦网公司具有促成标的工程转移登记的默示义务,如解除标的工厂涉及的抵押、**等。据此可知,***对于梦网公司并未取得标的工厂所涉不动产的物权系知晓的,梦网公司是否向***提交上述执行裁定书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源泉公司提出的梦网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仲裁程序适用的系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任何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追加。本案中,梦网公司以《以租代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申请仲裁,该协议签订方为梦网公司与源泉公司,登峰公司与洁净煤公司并非协议签订方,从表面上审查上述两公司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不予追加其为当事人并未违反《仲裁规则》。源泉公司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案件依据的仲裁条款。《以租代购协议》约定,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受理仲裁并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三方协议对于仲裁条款无约定并不意味着取消《以租代购协议的》的仲裁条款,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仍然约束源泉公司与梦网公司。故源泉公司主张没有仲裁协议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源泉公司提出的仲裁实体存在错误的意见涉及案件实体,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源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贵州源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茹 莹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