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异62号 案外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72号***G幢一单元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云公司)与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能源公司)、**、**、**、***、***、**、**、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贵州***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能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所有的矿区内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鑫福能源公司称,申请撤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解除对异议人所属枫香煤矿矿区内所有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鑫福能源公司遵义县***枫香煤矿(以下简称枫香煤矿)是鑫福能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12月13日,鑫福能源公司、***煤业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煤矿整体资产转让协议》。2018年3月28日,鑫福能源公司与***煤业公司双方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对枫香煤矿的资产、经营权进行了现场交接,枫香煤矿的办公楼、厂房、设备、设施、井巷工程等交由***煤业公司占有。由于***煤业公司并没有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了200万元),鑫福能源公司遂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按《资产移交表》返还枫香煤矿并支付违约金,2023年4月3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解除转让协议,并确认鑫福能源公司有权在《转让协议》解除后,对鑫福能源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即已转让的枫香煤矿,可以要求***煤业公司返还。但基于枫香煤矿矿区内厂房、设备等财产现已被查封,鑫福能源公司主张的《资产移交表》中载明的资产现不宜返还。(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查封的财产,属***能源公司所有,贵院作出的查封裁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被执行人***煤业公司与鑫福能源公司、枫香煤矿均无关,不应当查***能源公司的财产,枫香煤矿是鑫福能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煤业公司与鑫福能源公司、枫香煤矿是三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2023年3月16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案件时,***煤业公司举示了(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鑫福能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才知晓(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鑫福能源公司和枫香煤矿印章,鑫福能源公司已刑事报案。综上,贵院作出的(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鑫福能源公司的财产,查封错误,应当予以解除。并提供了《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煤矿整体资产转让协议》复印件、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刑事控告书复印件、《资产移交表》复印件。 梦网云公司答辩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所作(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法有效,据此查封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所有资产的执行措施应予维持;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其全部理由均基于(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生效;相关证据证明,梦网云公司申请执行的登峰能源公司名下所有的老桥煤矿,先被登峰能源公司以占20%的股权(或矿权、财产份额)加入异议人下属的枫香煤矿,后又被异议人随该枫香煤矿转让给***煤业公司,但无论枫香煤矿属于谁,老桥煤矿在其中所占的20%的股权(或矿权、财产份额)都是梦网云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登峰能源公司答辩称,***煤业公司是独立***能源公司的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煤业公司自愿为老桥煤矿的债务做出担保,并已经支付了300万元,是***煤业公司独立的民事行为表现,与***煤业公司和鑫福能源公司的合作行为和结果无关,法院依法查***煤矿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资产合理合法,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梦网云公司与登峰能源公司、**、**、**、***、***、**、**、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登峰能源公司与案外人鑫福能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关停登峰能源公司名下的老桥煤矿,共同组建鑫福能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县的枫香煤矿,***能源公司占股20%。后***煤业公司与鑫福能源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购买枫香煤矿的采矿权及矿区,并出具声明表示自愿代替登峰能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梦网云公司2000万元欠款,以枫香煤矿20%的股权(含采矿权、资产权等全部资产)作为履行担保。且已经按期支付300万元,余款1700万元至今未予给付。经梦网云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辽03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煤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在1700万元范围内履行偿还义务。***煤业公司不服,提出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辽执复4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煤业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执异175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所有的矿区内所有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财产。由被执行人使用、保管,禁止转移、处置、抵押、变卖。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另查,原告鑫福能源公司与被告***煤业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福能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7月25日,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91民初8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鑫福能源公司与被告***煤业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的《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枫香煤矿整体资产转让协议》;由被告***煤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鑫福能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被告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鑫福能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并载明:“基于枫香煤矿矿区内厂房、设备等财产现已被查封,原告鑫福能源公司主张的《资产移交表》中载明的资产现不宜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原告鑫福能源公司要求按照《资产移交表》返还枫香煤矿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鑫福能源公司可在枫香煤矿的资产具备返还条件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宣判后,被告***煤业公司提出上诉,现(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煤业公司系申请执行人梦网云公司与登峰能源公司、**、**、**、***、***、**、**、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出具声明表示自愿代替登峰能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欠款,以枫香煤矿20%的股权(含采矿权、资产权等全部资产)作为履行担保,且已经按期支付300万元,余款1700万元至今未予给付,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所有的矿区内所有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2023年3月16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案件时,***煤业公司已举示了本院作出的(2022)辽03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故鑫福能源公司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不能以在本院查封之后由其他法院另案所作出的(2022)黔0304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书来排除执行,且鑫福能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对本院查封的***煤业公司所有的矿区内所有办公楼、厂房、设备等财产享有足以阻却的实体权利,鑫福能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