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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钟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申1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振钟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71880099,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1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8887313L,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成都振钟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因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请求撤销鞍山市立山区(2021)辽0304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理由:1、原审送达和缺席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对方的申诉请求,原审程序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本案属于事实清楚、**、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本案并不属于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和再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八种案件类型,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本案送达程序的问题。公司住所地是公司必要登记事项,对外具有公示性,原审法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邮件妥投签收情况下,原审法院已经完成有效送达。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再审申请人提出送达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 最后,关于缺席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照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完成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再审申请人未出庭应诉,原审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再次按其住所地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其拒绝签收并退回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判决书送达的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原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向本院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应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综上,成都振钟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振钟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 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