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立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4民初32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4民初323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以完全相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起诉状内容完全一致)于2020年4月10日在贵院提起诉讼(见附件1),并经贵院作出(2020)辽03民初29号判决(见附件2),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终710号民事裁定(见附件3)将本案发还重审,被上诉人2022年8月1日撤回起诉,贵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辽03民初1号裁定(见附件)4),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但被上诉人于2022年8月1日当天即向立山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完全相同的诉讼(见本案起诉状)。上诉人认为,因级别管辖标准调整不久,被上诉人此举有规避上级法院管辖的嫌疑,且贵院已经作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过实体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如本案由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院此次将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先后两次诉讼程序的身份完全不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程序违法的风险,本案由贵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考虑到贵院已经就本案事实进行过审理,并被辽宁省高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发回裁定明确提出需明确本案涉案合同性质等问题,可见本案属于辖区内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本案应由贵院审理为宜。综上,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由贵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答辩人与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2)辽03民初1号。本案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答辩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2、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辽03民初1号民事裁定,准许答辩人撤回起诉。答辩人于2022年8月3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3、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不涉及互联网新业态、金融创新产品的案件,不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本案依法应当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上诉人认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本案不利于公正审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署的两份《合作协议书》均约定“对于本协议签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到签订协议时的原告住所地,即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261号提起诉讼,该地址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所提宜将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意见,经审,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迪 审判员 于 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