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2执恢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汇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汇嵘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5日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汇嵘煤业有限公司价值490000元的财产。2022年9月22日,买受人张可以以7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汇嵘煤业有限公司位于翼城县桥上镇黄家垣村价值490000元的财产(废旧钢材200吨)归买受人张可以所有。
二、被执行人**煤业集团翼城汇嵘煤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价值490000元的财产(废旧钢材200吨)交付给买受人张可以,价值490000元财产的(废旧钢材200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