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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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4832号
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888731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临江工业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88469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8月29日以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