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新枫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枫香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枫乡煤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洁净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中,暂不需要处理,名下土地等财产被我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苏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