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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托里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号3号楼A栋(辽宁激光产业园光通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梦网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云公司)与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所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达风公司称,请求法院中止(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一、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在二审诉讼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虽为私下进行和解,但其产生的效果与执行和解协议一致,应参照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二、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系对一审判决内容的变更,且申请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梦网云公司称,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阻却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院查明,梦网云公司与达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新01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达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梦网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77,900元;驳回梦网云公司要求达风公司支付违约金53,895元的诉讼请求。达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新01民终15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达风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梦网云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作出(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金融机构)相应存款人民币。 本院认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的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目的是在于纠正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执行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异议人属于(2018)新0121民初8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指向(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行为。经审查,本院在(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案件中依据生效的(2018)新01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的事项,虽然达风公司和梦网云公司在上诉阶段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并非是本案的执行依据,且其效力不足以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本院所采取的冻结、划拨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因此,异议人达风公司要求中止(2021)新0121执71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疆达风变电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管江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常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