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1566号之三
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博特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1元,由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云飞
审 判 员 汪 静
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
书 记 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