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615号
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丹江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7137095。
法定代表人:洪树全,总经理。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550214。
法定代表人:许琳,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小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桂娟
书 记 员 平静雪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