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4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丹江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3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投资权益。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张某某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