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22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
法定代表人:白锡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磊,山东万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津保高速公路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丰华。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12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348.7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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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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